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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環保局
【轉知】衛福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轉知】衛福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發布施行,茲為配合一百十五年志工資料及管理全面線上化目標,以符合服務紀錄冊採線上核發及志工相關資料線上管理作業所需,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志願服務證應記載事項予以分款明列,並增訂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為使紀錄冊應登載事項更臻明確,定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登載服務紀錄冊內容,另為配合志工資料及管理線上化期程 ,爰定明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於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登錄紀錄冊內容。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因應志工資料及管理線上化,修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志工申請紀錄冊及相關作業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整併對不適任志工得收回其服務證之相關規定,並定明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予糾正及註記於紀錄冊。 (修正條文第條條)
五、
配合志工資料及管理線上化,增列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辦理全國或地方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九條)
條、
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其權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全國資訊系統登錄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