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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申請】高雄市政府「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辦理。
旨案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3點第1項及附件榮譽卡注意事項說明,將原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後」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修正為期限「屆滿前1個月」即得重新申請。
衛生福利部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 ,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